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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7條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內部各單位主管人員移交之事務如左: 一、單位章戳。 二、單位保存案卷及文件登記簿。 三、未辦或未了案件。 四、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 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如有錯誤,經辦人員應一併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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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