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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8條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內部各單位業務經管人員辦理移交,應按其經管財物或 事務,分別造冊其種類名稱,由各機關學校依各經管人員職掌範圍及經管 情形分別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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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