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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 第2條

教育實驗之範圍如左: 一、課程。 二、教學。 三、訓導。 四、其他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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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