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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 第3條

實驗工作應配合其目標及地區需要,由本部指定適當之中等學校及小學辦 理之或令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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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