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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 第6條

每項實驗工作,由各校於每一學期或每一學年結束時,報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本部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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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