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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 第7條

從事實驗工作之人員,以學校原有教職員為原則,其所需經費,除就學校 預算內增列外,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得由本部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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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