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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辦法 第16條

各獎學金存款及支用帳目,每年結算乙次,在學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造 收支報告表,提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並予公布,及分別函達原捐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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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