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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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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辦法 第15條
各種獎學金均依捐助人指定目標分配,其中研究生及大專清寒優秀學生獎 學金,分別通知各校於學年開始公告辦理,並先推薦合格申請人彙報管理 委員會作最後之審核,一經審定,分兩學期撥發,特定研究項目及赴指定 國家留學獎學金,由教育部根據捐助情形,臨時訂定辦法,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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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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