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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辦法 第3條

凡社會人士欲以其個人財產,或節移喜慶等費用,或遵先人遺囑,將其財 產,用以設置獎學金,以為紀念,或企業機構就其盈餘所得,提出一部分 ,或社會團體籌撥專款作為某項獎學金,均可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教育部 表示捐助,將捐款逕存國家銀行教育部獎學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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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