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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辦法 第5條

捐助獎學金之方式分為兩種:一為捐助獎學基金,指定以其孳息作為獎學 金。二為按年或一次捐助獎學金若干名額或金額若干,由捐助人自由指定 。其款均存入國家銀行總戶分存,分別依其來源性質,標以各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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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