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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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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於提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於推展體育或藝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於推廣終身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於促進國內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於推展青年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在教育、學術、體育、青年發展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 非教育人員或外國人士有功於教育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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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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