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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學制、課程、師資、行政四組,置組主任四人,秘書一 人或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均薦派;幹事十二人至二十人,助理幹事 八人至十六人,均委派。 前項職員得由教育部部長就部內職員中指派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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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