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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五人至 四十人,其中七人至十一人專任,餘兼任,由教育部部長聘請左列人員充 任之: 一、對於教育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國內學者,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二、在華從事教育多年,著有成績之外國學者,五人至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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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