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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法規案件制 (訂) 定、修正之研議、審議、整理事項。 二、年度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彙整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五、法規資料蒐集、編纂、統計及動態登記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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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