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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由部長指派本部有關高級人員兼任之, 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本部參事為當然委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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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