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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 部長指派本會委員兼任之,專門委員一人,組主任二人或三人,專員三人 ,科員三人,雇員一人,辦理本會業務,均由部長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充 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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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