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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每二星期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 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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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