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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法規案件審議程序規定如左: 一、小組審查會議:由主任委員視法規之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組成小組審 議,並為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法規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出席,審議經小組會議通過之法案或部次 長交議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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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