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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海外青年講習會講習實施辦法 第7條

經核定參加講習之學生有關報到規定如左: 一、應遵守報到時間,不得無故遲延,否則拒絕其報到。 二、經核定參加講習之學生,無故不向講習會報到接受講習時,除由學校 予以記大過一次之處分外,並著其參加下次講習,如仍不參加,則予 以勒令退學之處分。 三、參加講習之學生,在報到前如發生臨時性急性病症,須取得公立醫院 證明,可准其遲延三天報到;逾三天以上方可治癒者,得准其參加下 次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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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