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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得依其服務之學校數及學生數,下設分組,協助小組進行初步評估(以下簡稱初評)作業。 前項各分組之成員人數,由本部依業務需要定之;各分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指派本部主管學校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本部依各分組任務,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大專鑑輔小組下設之分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專業人員。 (七)相關團體代表。 二、高中資優鑑定小組之分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教師組織代表。 前項第一款之分組中,第一目及第六目之成員合計,應超過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第二款之分組中,第一目之成員,應超過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第二項第一款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大專鑑輔小組下設之分組,得視初評作業及其他相關業務需求,置評估人員若干人,由本部就具評估專業資格者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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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