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6條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前條各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就本會委員聘(派)兼之。 各小組成員之人數,由本部依業務需要定之,並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高中身障鑑定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專業人員。 (八)相關團體代表。 二、高中資優鑑定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教師組織代表。 三、大專鑑輔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專業人員。 (八)相關團體代表。 四、安置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代表。 (三)教師組織代表。 (四)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五)相關團體代表。 五、在家教育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四)專業人員。 六、輔導支持服務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四)專業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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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