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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本部相關單位應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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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