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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第4條

督學於出發前應依據視導計畫所訂項目,徵詢各有關單位意見,製列要點 ,簽請部次長核定,召集視導會議,就視導規畫及進行事項為出發前之指 示。 前項視導會議,各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均應出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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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