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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學校應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管理、運用內部控制機制,並置專責人員或設專責單位。 前項專責人員或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建置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並記錄管理及定期盤點。 二、建置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程序。 三、建置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權益保障、智慧財產鑑價、風險控管及處理機制,並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保密措施。 四、建置學校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價格、時點等評估及決定機制。 五、建置專帳管理研發成果收入及支出之會計處理機制。 前項第三款資訊揭露之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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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