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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暫行組織規程
› 第4條
教育部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組長、室主任、視察、研究員、副研究員、輔導員、編審、助理研 究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輔導員、編審、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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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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