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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4條

參事、督學權責如下: 一、參事權責如下: (一)法規之審議。 (二)計畫方案之審議。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二、督學權責如下: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部屬機關(構)之定期視導。 (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部屬機關(構)之特殊視導及專案訪查。 (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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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