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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六科辦事。 二、高等教育司,分五科辦事。 三、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分四科辦事。 四、終身教育司,分四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分六科辦事。 六、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分四科辦事。 七、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分七科辦事。 八、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分六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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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