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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7條

高等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等教育(含醫學教育等各學術領域)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大學各類人才培育、多元入學制度與增設調整系所之規劃及推動。 三、大學評鑑、產學合作與技術研發之規劃及推動。 四、大學卓越化、國際化、國外與大陸學歷採認之規劃及推動。 五、大學學雜費、學生助學措施、資源分配、財務及行政之監督。 六、大學組織規程之審核。 七、大學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八、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學術倫理規範及國家講座、學術獎遴選。 九、大學、私立學校、學位授予及其他高等教育相關法規之研修。 十、其他有關高等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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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