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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6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研擬、管考及評估。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四、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海洋教育政策之規劃及協調。 五、全國性教育會議、部務會報及其他重大會議之籌辦。 六、國家教育研究院之督導。 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學校衛生教育、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綜合性教育相關法規之研修。 八、國會、新聞發布、媒體公關之協調及聯繫。 九、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管考。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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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