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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16條

本貸款由本部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由承貸銀行分擔發生風險之百分之二十,本部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及先行交付備償款項等相關事項。 信保基金受託辦理本貸款信用保證所需之保證專款,本部應提撥予信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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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