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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依修正施行前規定申貸並完成簽約者,依所簽契約規定辦理。但留學生與承貸銀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原貸款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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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