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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4條

訓育委員會設左列三組: 第一組:辦理訓育工作之指導及訓導人員之培養指導事項。 第二組:辦理軍事教育、童子軍教育之督導及有關學生之服役事項。 第三組:辦理學生自治團體之指導及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之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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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