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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訓育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以一人為常務委員,由教育部部長就國 立師範學院院長、師範學校校長、教育專家及教育部參事、司長中分別聘 請或指派充任之。 前項聘請之教育專家以三人為專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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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