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 第2條
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軍訓教官,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現職軍訓教官。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四、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編制內及商借人員。 五、教育部直轄市、縣(市)聯絡處(以下簡稱聯絡處)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