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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3條

軍訓教官對於本部、國教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聯絡處及服務學校(以下併稱權責機關)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權責機關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軍訓教官於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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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