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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者,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學校或機關、階級職務、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電話。 三、請求事項。 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六、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年、月、日。 前項第五款所定證據,權責機關得通知申訴人於一定期間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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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