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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2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依本辦法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宣導之對象應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及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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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