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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於研訂課程與教材、發行各類出版品、製作廣電節目及舉辦相關活動時,應依本條例第四條加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之宣導: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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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依本辦法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第3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辦理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第5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與社政、警政、衛生、新聞及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聯繫、積極…第6條各級學校教師應依本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配合學生身心發展與教學相關活動,加…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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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