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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 第3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業務性質、繁簡及其轄區範圍,得設文化參事處或 文化專員處。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得設文化組或置文化工作人員。必要 時各文化機構並得設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中心,或委託轄區內有關社團 辦理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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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