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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 第4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承本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並受本國駐外使館或駐外 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一、關於國外留學生及其組織之聯繫、輔導事項。 二、關於旅居國外學人之調查、聯繫事項。 三、關於出國進修人員之聯繫、輔導事項。 四、關於文教體育團體及人員出國從事有關國際文化活動之聯繫事項。 五、關於學術及教育資料之蒐集、交換事項。 六、關於華僑學校之聯繫及僑生回國研習及升學之協助事項。 七、關於外國學者專家來華訪問、講學之聯繫、協助事項。 八、關於外國學生來華留學之初步審核事項。 九、關於國際學術文化交流、聯繫、合作事項。 十、其他有關文教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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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