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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主計)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編製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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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