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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7條
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
第十七條
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部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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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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