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數位發展部推動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數位發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9條

數位發展部推動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數位發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9條

受補助計畫之督導及查核程序如下: 一、計畫執行期間得由本部或所屬機關進行實地訪查、帳目查核或以其他方式查核計畫執行狀況。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前款查核應予配合,並依實答復工作進度報告或檢備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契約核減該計畫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三)前款查核結果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 (四)違反契約相關約定。 四、依查核結果,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進行審查,並得依契約調整該計畫之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五、受補助單位拒絕政府審監單位查核,或查核後經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契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受補助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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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