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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推動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數位發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8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受補助計畫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查之依據。 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書確實執行。因執行需求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因故未能履行者,於符合原定計畫目標之原則下,除重要事項應報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外,由執行單位依約逕行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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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