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 第4條

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文化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死亡、辭職或遭解聘者。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