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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5條

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經文化部依法確認後,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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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