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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6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文化部應依職權或本院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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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