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 第3條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3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 三、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 四、文化科技之開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五、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 六、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 七、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 八、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著作權輔導。 九、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