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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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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3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 三、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 四、文化科技之開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五、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 六、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 七、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 八、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著作權輔導。 九、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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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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