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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 第6條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因檢舉而查獲本法
第十條之一
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案件,發放檢舉人檢舉獎金之基準如下: 一、屬本法
第十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案件者,按裁處罰鍰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屬本法
第十條之一
第三項規定案件者,核發新臺幣十萬元獎金。 前項獎金,得於該檢舉案件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發給之。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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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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