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或追回已核發之檢舉獎金:
一、檢舉人所檢舉之事項,經法院判決確定係屬誣告。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檢舉人共同從事所檢舉之不法行為。
四、檢舉之案件屬
第五條但書所列不適用本辦法之情形。
五、檢舉人所檢舉之不法行為,獲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但非因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回。
六、檢舉人檢舉本法
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案件,涉有不法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